虚假消费套取政府补贴?南溪一烤肉店老板“薅羊毛”获刑三年六个月
2025-08-0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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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套现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的诈骗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某作为政府惠民消费券活动平台入驻商家经营者,伙同他人通过虚假消费的方式套现政府财政补贴资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为有效刺激消费市场活力,政府通过“建行生活APP”“云闪付”“海狸拾袋”等平台向居民发放满减消费优惠券,优惠券所涉及的补贴资金均由政府财政出资。自2022年10月起,彭某某利用其经营的烤肉店作为政府惠民消费券活动平台入驻商家的便利条件,对外宣称可帮助他人套现消费补贴,并从中提成牟利。其间,郭某、谭某、徐某、钟某、罗某(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在彭某某处通过虚假消费方式套现分成。至案发,彭某某以虚假消费方式套现消费优惠券金额累计达226,690元,其中彭某某个人非法获利70,736元。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经营餐饮店的身份,与他人共同骗取政府消费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同时,彭某某已部分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政府惠民消费券作为刺激消费、保障民生的重要政策工具,其规范使用直接关系到政策效果的发挥和公共利益的维护。面向餐饮、零售等行业发放消费券,不仅能为商家纾解经营困境、为民营经济注入发展动能,也能促进社会消费提升,是稳经济、保民生的关键举措。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应恪守法律底线,以合法方式享受政策红利。一旦有人试图通过虚假消费套现等方式谋取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撰稿:税长浩,审核:魏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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