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6-06-15 10:56
宜宾昇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曹仕刚与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案〔2026〕115号)已审理终结。因联系你公司无果,向你公司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文书也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2026〕1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宜宾昇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曹仕刚2026年2月、3月的未付工资16721.72元;2.被申请人宜宾昇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曹仕刚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8360.86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