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福星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溪二连锁店等52家企业在2024年度、2025年度中,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也无法取得联系,未在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
2026年8月20日,本局在“和美南溪APP”上发布了《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以公告告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四川宜宾福星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溪二连锁店等52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
名单(共52户)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